该贸易公司委托的律师说,陈红与星汇公司合作参与某晚会。该贸易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与星汇公司北京办事人员签订了租借协议,在协议中双方对服装破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严格约定,即如服装发生重大破损或不可修复的损坏,须以零售价8折购买该服装。后来星汇公司在归还服饰时,该贸易公司发现“晚裙发生严重破损”,遂要求星汇公司按合同进行赔偿,但遭到拒绝。
该律师还说,星汇公司曾发出律师函称,星汇公司在租借该服装时即发现该服装存在瑕疵,并非其使用所造成,并要求对方道歉,“我公司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。服装破损与租借时的瑕疵完全不同。尽管在租借协议中记载所借用的晚裙‘有处扒丝’,但归还时的服饰破损情况除上述所记载的扒丝外,还有3处严重破损,全部是4厘米左右的撕裂,无法修复。”该贸易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星汇公司赔偿服装款31840元。陈红身边的工作人员说:“陈红和星汇公司只是合作关系。租借服装是公司间的行为,与陈红个人无关。”这位工作人员还说,陈红受到这么多纷扰,她才是事件中的受害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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