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5月5日星期二

刘嘉玲裸照刊登案:杂志总编辑被判入狱5个月


视频说明:上诉庭判诉认为,被告虽然认罪,但是涉案下属都未判处更重的刑罚,被告身为总编辑,应该为周刊负责,判缓刑不公平。



《东周刊》前总编辑蒙汉明


刘嘉玲为某品牌展览活动主持揭幕仪式(资料图) 中新社 张勤 摄

中新网5月6日电 2002年属新传媒旗下的香港《东周刊》(2003年老板杨受成已将其卖给泛华集团主席何柱国),因为报导女星刘嘉玲19年前遭掳走,并被迫拍下全裸照片的新闻,香港法庭认为该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道德罪责重,判实时入狱5个月。


台湾《苹果日报》报道,2002年香港《东周刊》刊登女星被虐裸照案,《东周刊》前总编辑蒙汉明,去年承认发布淫亵物品罪,声称出刊前他身在大陆,对内容不知情,获轻判入监6个月,缓刑2年。


但律政司认为刑责过轻申请复核,聆讯时更揭发蒙汉明在周刊出刊时根本在香港,并参与开会。昨上诉庭认为蒙的道德罪责重,将他实时收监5个月。


蒙汉明昨应讯,被实时收监后,他表现冷静,自行从公众席走入犯人栏。


其代表大律师卢敏仪表示,蒙汉明正慢慢接受被判监的刑罚,至于会否上诉或其它行动?卢表示,蒙已要求律师向法庭再做解释。


刘嘉玲所属的泽东经纪公司则表示,尚未收到判决无法响应。


香港《明报》报道说,高院署理首席法官司徒冕除在判辞中斥责蒙汉明的误导性求情外,更再次狠批《东周刊》当年刊登照片的决定。法官指出,《东周刊》刊登有关照片的原因纯为牟利,罔顾当时被脱去衣服被虐拍照的女星的尊严及感受,并在公众强烈抗议下才道歉。事件中周刊假借公众利益之名发布有关照片的行为,简直是挑战社会信念。


报道介绍,52岁的蒙汉明绰号“蒙探长”,以往擅长处理突发及社会新闻,曾任职《壹周刊》,2001年任职《东周刊》总编辑,现时在北京为商人林建岳旗下传媒公司工作。


案件原于前日宣判,但蒙因身在北京未有返港,被法官下令立即回港,昨午蒙赶返香港后即向法庭道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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